龙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秋生
主办律师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鄂2825民初2631号
原告:龙某,男,土家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生,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龙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并自2025年8月28日起以本金1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3年5月8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质押自己所有的车辆(车牌号:XXX),借款期限3个月(自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8月8日),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被告出借80000元(其中微信转账46000元,现金支付34000元)。2023年5月12日、2023年5月21日被告又以妻子住院急需治疗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15000元,共35000元。被告将质押车辆交付给原告但未办理质押登记,原告在占有、使用该车辆过程中车辆被第三方拖走。2023年6月10日原告以被告诈骗为由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警,得知该质押车辆并非被告所有,行驶证书系伪造,2023年7月1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被告诈骗为由立案侦查,后于2025年6月口头告知原告被告不构成犯罪。2025年3月20日被告在微信聊天中确认共向原告借款115000元,承诺分期归还,但至约定时间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
被告陈某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龙某与被告陈某系同乡和朋友关系,2023年5月8日被告在广东省佛山市务工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提出以车辆(车牌号:XXX)进行质押,双方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8月8日,未约定利息。原告当日通过微信、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80000元。后被告又以妻子住院治疗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5000元。2025年3月20日被告通过微信确认共向原告借款1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
另查明,质押车辆XXX系被告租赁,在原告占有期间被出租方收回,原告遂于2023年6月10日报警,2023年7月1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诈骗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有原告龙某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报警回执,立案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陈某于2023年5月8日向原告龙某借款80000元,已超过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另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共计35000元,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合理期限内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偿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15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25年8月28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偿还原告龙某借款本金115000元,并自2025年8月28日起以本金1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0%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5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1139元,由被告陈某负担(该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执行指挥中心(电话XXX2)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陈涛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戴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