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8.29 主办律师:陈超
陈超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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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4357号
原告:济宁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负责人:马某。
原告济宁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通知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朵花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