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兴与青岛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吕某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14 主办律师:陈超
陈超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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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9232号
原告:宋某兴,男,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光(原告父亲),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标。
被告:吕某凯,男,199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宋某兴与被告青岛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吕某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宋某兴以其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并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某兴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张红健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邹兆刚
书 记 员田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