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1 主办律师:陈瑞东

陈瑞东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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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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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26民初5159号之一

原告:孙某某,女,199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焉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政,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东,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某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保全费270元,合计522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静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明存

书记员蒋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