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北京某有限公司临清第一分公司;周某;聊城市某有限公司;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13 主办律师:陈瑞东
陈瑞东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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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1581民初55号
原告:周某,男,199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某厂街道办事处范庄村五组24号,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东,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现代农机国际商城D5座北05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付某,男,1968年12月27日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兴乡向前村一组,身份证号XXX。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临清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王某,女,1991年2月14日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身份证号XXX。
原告周某与被告聊城市某有限公司、付某、北京某有限公司临清第一分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审判员张延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