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3 主办律师:陈瑞东
陈瑞东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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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03民初11362号
申请人:张某,男,1969年3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东,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某,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667元或者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张某已提供某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5667元的保单保函担保(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袁某名下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保全金额为15667元(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申请费135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滕建平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任志凤
书 记 员刘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