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4 主办律师:陈瑞东
陈瑞东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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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03民初4189号之二
原告: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政,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东,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唐某与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 判 员孔建军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传玲
书 记 员王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