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3 主办律师:陈瑞东

陈瑞东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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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03民初11362号之一

申请人:张某,男,1969年3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淮安市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东,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某,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袁某名下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保全金额为15667(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张某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于2025年11月1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袁某名下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保全金额为15667(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滕建平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任志凤

书 记 员刘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