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瑞东
主办律师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民终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系郭某某丈夫),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男,200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东,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某与上诉人吕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4)苏0812民初8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邹艳萍独任于202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上诉人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东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向上诉人吕某送达了《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但吕某未按照法院限定期限交纳上诉费,且于2025年4月30日已按照一审判决结果向郭某某实际付款(包括赔偿款、一审诉讼费与鉴定费)。上诉人郭某某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某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郭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吕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元(郭某某已预交1635元),减半收取211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郭某某多预交的1213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邹艳萍
二○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平平
书记员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