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有限公司;淮安艾某门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4 主办律师:陈瑞东

陈瑞东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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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03民初6518号之一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伟,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东,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祝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曦

书 记 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