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有限公司;淮安艾某门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4 主办律师:陈瑞东
陈瑞东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03民初6518号之一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伟,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东,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祝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曦
书 记 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