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细华与重庆枫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05 主办律师:陈江碧

陈江碧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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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0民初5265号

原告:廖细华,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碧,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枫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廖细华与被告重庆枫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廖细华于2023年12月2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细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细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廖细华负担。

审判员王新贵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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