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云云、吴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09.29 主办律师:陈晓文

陈晓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824954661
湛江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8民终3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云云,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文,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风,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思涛,广东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莫云云因与被上诉人吴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21)粤088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莫云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文、被上诉人吴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思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云云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88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吴风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吴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本案在一审中,吴风主张是由于注射了莫云云提供的疫苗,导致狗只死亡,且死亡狗只的数量达到29只,损失达到39178元。但是吴风从来未向法庭提供过死亡狗只注射疫苗的记录和具体情况,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的相关报告证明狗只发病死亡是由于注射莫云云提供的疫苗所致,也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狗只死亡的数量和价值。相反在狗只发病时,吴风向莫云云称是由于注射莫云云提供的疫苗发病的,莫云云为确认狗只发病的原因是否与其提供的疫苗有关,要求吴风将发病的狗只带去具有资质的机构检查,但是吴风却拒绝。一审法院在吴风没有任何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前提下,仅凭吴风自己的供述以及自行制作的照片就认定吴风的狗只死亡是因为注射莫云云提供的疫苗所致,又凭吴风的一面之词以及其与他人交易狗只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就草率武断的认定狗只死亡的数量以及狗只的价格,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属于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合法、客观、真实的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但本案中由于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识错误,错误判决莫云云向吴风赔偿39178元的经济损失,是对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利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吴风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吴风狗只死亡与给狗只注射在莫云云处购买的疫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莫云云应对吴风损失予以赔偿。吴风的狗只系因注射莫云云提供的过期疫苗后死亡,莫云云应予赔偿损失。为此,吴风提供在莫云云处购买的英特威疫苗(批号A493F01)、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另外,经廉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唇分所工作人员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平台查询,该批号疫苗在2019年4月30口已失效。狗只陆续死亡后,吴风多次与莫云云沟通,要求莫云云和生产厂家到场处理,但莫云云坚持要求吴风先自行将购买的疫苗和死亡狗只送去检查、鉴定,坚称自己的疫苗是真货,不配合吴风处理,也未提供生产厂家,应承担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规定,莫云云销售给吴风的疫苗批号不在有效期内,该疫苗不能起到有效保障狗只抵抗病毒侵袭、预防疾病感染的作用,属缺陷产品。对此莫云云无法提供疫苗的进货来源、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产品合格证等证据,以证明其提供的疫苗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此其疫苗与吴风的狗只死亡有关联,其疫苗会造成吴风的狗只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的规定,莫云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卖给吴风的疫苗是合格产品,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对吴风的损失莫云云应予赔偿。(二)一审法院对答辩人损失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一审法院对狗只死亡数量和价值认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规定,吴风请求按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金额,为合理计算方式。为此,吴风提供了与买家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其中也包括吴风向上诉人购买狗只的聊天和转账记录),证明不同品种狗只的市场价格;提供狗只死亡照片,证明不同品种狗只死亡数量,单价乘以数量得出损失金额。因此,莫云云应赔偿吴风经济损失3917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吴风主张因给狗只注射在莫云云处购买的过期疫苗(“国家兽药综合查询”平台上查询,该批号疫苗在2019年4月30口已失效),造成狗只大量死亡,为此,吴风提供其在莫云云处购买的英特威疫苗(批号:A493F01)以及廉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唇分所工作人员出具的吴风狗场调查情况等证据予以佐证,吴风己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举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莫云云若认为其疫苗与吴风狗只死亡没冇关联或认为其疫苗不会造成吴风狗只死亡,应提供疫苗的进货来源、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产品合格证等证据,以证明其提供的疫苗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案中莫云云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淸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莫云云的上诉请求。

吴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莫云云赔偿吴风经济损失39178元,并由莫云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风曾在网上向莫云云购买牲畜疫苗和牲畜饲料(狗粮)等产品,故双方存在买卖关系。2020年6月10日吴风在网上向莫云云订购英特威疫苗50头,并通过微信支付疫苗款1250元给莫云云。6月15日莫云云通过物流快递方式将上述疫苗寄给吴风。吴风于6月17日开始给第一批出生52天的9只小狗注射第一针疫苗,7月2日注射第二针疫苗;于8月19日开始给第二批5只小狗注射第一针疫苗;于9月15日开始给第三批18只小狗注射第一针疫苗,以上共给32只小狗注射了疫苗。9月17日小狗开始发病拉血痢,9月21日有2只小狗死亡,至2020年10月25日已有29只小狗死亡,由此造成吴风损失如下:①60多天拉布拉多小狗4只;②72天拉布拉多小狗1只;③63天土猎犬3只;④80多天东莞五红1只;⑤90多天拉布拉多小狗1只;⑥70多天德国牧羊犬6只;⑦70多天拉布拉多小狗13只。死亡的狗只中,①东莞五红1只是吴风在货主(姚立凡)处赊款购买的,因注射疫苗死亡,经协商,吴风已微信支付(赔偿)狗款4776.88元(原告起诉金额4760元,返还16.88元作利是);②60多天的拉布拉多4只是他人(叶丽君)在吴风处购买的,因注射疫苗死亡,吴风应赔偿4000元;③土猎犬3只是他人(廖明智)在吴风处购买的,因注射疫苗死亡,吴风应赔偿3800元;④72天的拉布拉多1只是他人(罗漂)在吴风处花1000元(微信支付)购买的,因注射疫苗死亡,吴风应退还购买款1000元;⑤90多天的拉布拉多1只是他人(刘凤南)在吴风处花1888元购买的,因注射疫苗死亡,吴风已退还购买款1888元。其他品种狗只在吴风饲养的狗场死亡,上述全部狗只死亡均配有死亡照片佐证。

狗只陆续出现死亡后,吴风通知莫云云过来处理,莫云云则要求吴风将发病的狗只带去检查,确认死因后再作处理。吴风以莫云云或疫苗生产商不到场,其单方送检后若对方事后不承认送检结果则送检没任何意义为由,坚持要莫云云到场处理。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莫云云将吴风的联系方式拉黑。2020年9月30日吴风向廉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唇分所投诉,该所派员到现场查看,并提取吴风购买的疫苗样本。经调查,该批次疫苗是由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A493F01,注册证书号:(2013)外兽药证字66号,经网上进入“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该批号在2019年4月30日已失效,廉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唇分所据此出具《吴风狗场调查情况》给吴风。2020年11月10日根据吴风、莫云云请求,该所召集双方到办公室进行调解,但就赔偿金额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庭审中,莫云云承认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承认吴风曾在网上向其购买英特威疫苗,并收到吴风疫苗款1250元的事实。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且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诉辩双方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吴风狗只死亡与其给狗只注射在莫云云处购买的疫苗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吴风损失认定。吴风主张狗只系因注射莫云云过期疫苗后死亡,莫云云应予赔偿其损失。为此,吴风提供其在莫云云处购买的英特威疫苗(批号:A493F01)予以佐证。经廉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唇分所工作人员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平台上查询,该批号疫苗在2019年4月30日已失效。狗只陆续死亡后,吴风多次与莫云云沟通,要求莫云云和生产厂家到场处理,但莫云云坚持要求吴风先自行将购买的疫苗和死亡狗只送去检查、鉴定,不配合吴风处理,也未提供生产厂家,至今狗只死亡原因未能查明莫云云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规定,莫云云销售给吴风的疫苗批号不在有效期内,该疫苗不能起到有效保障狗只抵抗病毒侵袭、预防疾病感染的作用,属缺陷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吴风主张因给狗只注射在莫云云处购买的过期疫苗,造成狗只大量死亡,综合以上证据,吴风请求赔偿的主张初步成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莫云云若认为其疫苗与吴风狗只死亡没有关联或认为其疫苗不会造成吴风狗只死亡,应提供疫苗的进货来源、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产品合格证等证据,以证明其提供的疫苗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案莫云云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的规定,莫云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卖给吴风的疫苗是合格产品,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依上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对吴风损失莫云云应予赔偿。吴风损失认定,吴风提供其与买家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其中也包括莫云云向吴风购买狗只的聊天和转账记录),证明不同品种狗只的市场价格;提供狗只死亡照片,证明不同品种狗只死亡数量,单价乘以数量得出损失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规定,吴风请求按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金额,为合理计算方式,应予支持。则吴风损失认定如下:①60多天拉布拉多4只,每只市值1000元,共4000元;②72天拉布拉多1只,价值1000元;③63天土猎犬3只,价值3800元;④80多天东莞五红1只,价值4760元;⑤90多天拉布拉多1只,价值1888元;⑥吴风饲养70多天德国牧羊犬6只,每只市值1580元,共9480元;⑦吴风饲养70多天拉布拉多13只,每只市值1000元,共13000元;另购买疫苗款1250元,以上损失合计39178元。虽然对于他人的损失吴风基于经济原因暂未赔偿,但这不能作为莫云云免赔理由。因此,莫云云应赔偿吴风经济损失3917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限莫云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9178元给吴风。如果莫云云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73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09.73(原告已交),由莫云云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莫云云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莫云云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吴风的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吴风的狗只死亡与狗只注射莫云云提供的疫苗是否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对吴风的损失认定是否得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于受害方当事人来说,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必须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事实发生、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所受到的损害才能得到赔偿。本案中,吴风主张作为销售者的莫云云承担产品责任,那么吴风就应就涉案疫苗存在缺陷、狗只死亡的事实以及注射涉案疫苗与狗只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关于涉案疫苗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从吴风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提供的廉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唇分所出具的《吴风狗场调查笔录》中载明“我所工作人员在国家兽药综合平台查询该批次疫苗…生产批号:A493F01,生产日期:2017年10月9日,失效日期:2019年4月30日”,可以证明莫云云于2020年6月10日销售给吴风的疫苗是过期疫苗,属于缺陷产品。根据《吴风狗场调查笔录》及吴风提供的死亡狗只图片,可以证明狗只死亡的事实。至于注射涉案疫苗与狗只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需要通过委托专门鉴定机构进行狗只死因鉴定方可认定。本案中,吴风在一审庭审中表明狗只尸体已作土葬处理,进行司法鉴定的载体及基础已不存在,法院无法就注射涉案疫苗与狗只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委托鉴定,导致狗只死亡原因无法查实。吴风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狗只死亡系注射涉案疫苗所致。对此,吴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案不符合产品销售者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吴风主张作为销售者的莫云云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狗只死亡的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莫云云销售的疫苗属于缺陷产品,一审法院根据吴风的起诉请求判决莫云云赔偿吴风购买疫苗款125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莫云云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有理部分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实体处理上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21)粤088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为:限莫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风经济损失1250元;

二、驳回吴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9.73元,保全费420元,由吴风负担783.73元,莫云云负担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9.45元(上诉人莫云云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79.45元),由吴风负担754.45元,莫云云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陈志清

审 判 员赖尚平

审 判 员吴春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姚家欣

书 记 员陈思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