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某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7 主办律师:陈晓华

陈晓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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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32679号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966号沿街房。

负责人:孙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东区。

负责人:丁某。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某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水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宋鸽

书记员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