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公司;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2 主办律师:陈晓华

陈晓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11民初10101号

原告:临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临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文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