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成与陈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0 主办律师:陈晓华

陈晓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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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11民初6323号之二

原告:陈某成,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85年1月5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成与被告陈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某成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费5000元,由陈某成负担。

审 判 员陈黎明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博民

书 记 员吴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