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明与山东倍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29 主办律师:陈晓华
陈晓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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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9民初7501号
原告:杨某明,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波,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倍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临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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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英某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明与被告山东倍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明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杨某明负担。
审判员张兰成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