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明与山东倍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29 主办律师:陈晓华

陈晓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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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9民初7501号

原告:杨某明,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波,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倍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英某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明与被告山东倍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明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杨某明负担。

审判员张兰成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