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等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30 主办律师:陈晓华

陈晓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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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22593号

原告:丁某,女,汉族,1973年12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48年3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莒南县。

原告:李某乙,女,汉族,2000年1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静,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韦某,经理。

被告:临沂市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住所地: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经理。

二被告共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临沂市某甲有限公司、临沂市某乙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丁某、李某甲、李某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某、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晓梅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苑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