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适用边界
陈晓华
本文作者
2026[临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从一则典型案件看建工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的适用边界
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占据建工类案件的大半江山。2026年,临沂某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再次将“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与权利主张路径推向公众视野,也为建工领域各参与主体敲响了合规警钟。
案情回溯:合同无效,工程款谁来付?
2023年,临沂某置业公司将一住宅项目土建工程发包给A建设集团。A集团随后将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李某。李某组织数十名工人完成施工后,A集团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120万元劳务费以“置业公司未拨付工程款”为由拖延支付。李某遂将A集团及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庭审中,A集团辩称与李某之间的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李某非“实际施工人”。置业公司则主张其与李某无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担责。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随之浮出水面: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法律透视:实际施工人制度的立法本意与适用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款被视为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直通车”。但其适用并非毫无边界,司法实践中重点审查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主体资格适格。 所谓“实际施工人”,通常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以及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其核心特征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并最终完成工程施工。本案中,李某虽无资质,但其组织工人、垫资施工、完成劳务作业,符合实际施工人身份特征。
第二,发承包关系明确。 发包人仅在其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该欠付事实需要证据支撑。如果发包人已足额支付,实际施工人再行主张将不被支持。
第三,合同无效非免责理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法律否定的是违法行为本身,而非施工人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裁判要义与实务启示
回到上述案例,法院经审理查明:置业公司尚有约2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给A集团,且李某确系案涉劳务作业的实际完成者。据此,法院判决A集团限期支付李某劳务费120万元,置业公司在欠付A集团工程款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兼顾了实质公平与合同相对性的平衡,既保障了农民工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也防止了发包人因违法分包而双重获益。
本案给市场主体的启示在于:
- 对施工单位而言,违法分包不仅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更可能因实际施工人直接追索而陷入被动诉讼;
- 对发包人而言,需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分包行为,并保留完整的付款凭证,以对抗实际施工人的主张;
-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应注重收集施工记录、材料采购清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自身施工主体地位。
关联QA
Q1: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合法分包中的施工人? A:不包含。实际施工人特指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即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情形下的施工主体。合法分包合同受法律保护,承包人可直接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Q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需要先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A: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但法院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以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
Q3:如果发包人已向转包人超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能向发包人主张吗? A:不能。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若已结清款项则不再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只能向转包人主张权利。
Q4:挂靠(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适用该司法解释? A:最高法院在部分裁判中认为,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不能直接依据该条文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可依据合同相对性向被挂靠人主张,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且存在过错,可另循侵权或不当得利路径。
Q5: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怎么办? A:若工程质量合格但未验收(如已实际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仍可主张价款;若质量不合格,需先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则无权请求支付。
Q6:劳务班组负责人属于实际施工人吗? A:若其仅提供劳务而未投入资金、材料,通常被认定为“劳务提供者”而非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劳务费。
Q7: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 A:可以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但若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无效,利息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Q8:发包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转包人追偿? A:可以。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付款,视为已向转包人履行付款义务,超出部分可向转包人追偿。
Q9:实际施工人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工程款支付时间不明确的,诉讼时效自实际施工人催告后给予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Q10:临沂地区的法院对实际施工人案件有哪些特殊审判口径? A:临沂中院各基层法院普遍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身份证据,要求提供施工日志、机械租赁合同、材料验收单等,并注重调解以保障农民工工资优先发放,建议实际施工人尽早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关联律师:陈晓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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