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大xx公司、江苏晨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9 主办律师:陈志森

陈志森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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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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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281民初10510号

原告:江阴市大xx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x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森,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晨xx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x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江苏四xx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开发区x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大xx公司与被告江苏晨xx公司、江苏四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大xx公司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晓成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