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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份额认定标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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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志森 律师

陈志森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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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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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无锡]追偿权纠纷: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份额的认定标准——从一起典型案例看《民法典》第700条的司法适用

引言

在商事交易与民间借贷中,为保证主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常要求债务人提供多个担保人。当其中一个担保人代为清偿全部债务后,其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时,往往因“份额计算方式”不同而引发争议。2026年,无锡某基层法院审结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将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沉默规则”推向风口浪尖。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剖析共同担保(含混合担保)情形下,担保人之间追偿份额的认定逻辑,并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探讨实务裁判中的三大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与裁判分歧

2023年,无锡某制造企业(下称“甲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由自然人张某、李某及某融资担保公司(下称“担保公司”)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三方未约定各自保证份额。后甲公司无力还款,担保公司代偿全部本息共计520万元。担保公司随后起诉张某、李某,要求二人各承担173.33万元(即520万÷3)的追偿份额。

庭审中,张某辩称:担保公司作为专业担保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信审查及风险控制能力远超自然人,且其收取了担保费,故应由担保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则主张:三方系连带保证,且保证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应平均分担。

法院在审理中形成两种意见:

  • 观点一:依据《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则需以构成“共同保证”且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本案三个保证人未约定份额,亦未约定相互追偿,故担保公司无权向张某、李某追偿。
  • 观点二:参照《民法典》第519条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定,连带保证人之间应视为连带债务人,各自承担1/3份额。担保公司在承担全部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

二、争议焦点深度分析

焦点一:担保人之间追偿的权利基础是什么?

《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该条仅赋予保证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权,未明文规定保证人相互之间的追偿权。

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明确了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的三种情形:

  1. 担保人之间约定互相追偿及分担份额;
  2. 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3. 担保人之间未约定,但系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从本案来看,担保公司与张某、李某虽均为同一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名,亦无书面追偿约定。据此,若严格按司法解释文义,担保公司的追偿请求可能被驳回。

焦点二:连带共同保证中的“推定平均”是否当然适用?

部分观点认为,既然三个保证人皆为连带责任保证,则金融债权人与任一保证人均有权主张全部责任,保证人内部应参照《民法典》第519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处理。但《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刻意区分了“连带共同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两个概念。前者侧重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后者侧重于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便两个保证人各自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他们之间没有共同担保的意思联络,则不能当然推定内部为连带债务关系。本案中,担保公司系基于商业考量单独加入担保,与张某、李某并无意思联络,故不宜强行适用“平均分担”。

焦点三:对外追偿不能的风险如何分配?

假定法院判决支持担保公司向张某、李某追偿,但若张某名下无财产,导致部分份额无法执行到位,则无法收回的风险是由担保公司自行承担,还是由其他保证人补足?实践中,多数法院倾向于认为:追偿权是代位求偿权的延伸,担保人之间地位平等,对于未获清偿的份额,应由已清偿的担保人自行承担,其他担保人无补足义务。但也有裁判认为,若担保人之间构成合伙型共同担保,则应按比例分担损失。这一分歧在无锡地区的近期判决中多次出现,尚无统一尺度。

三、律师建议与实务启示

  1. 担保人签约前务必书面化:无论是共同保证还是抵押、质押,若希望在未来行使内部追偿权,务必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担保人内部份额及追偿方式。
  2. 认清“追偿前置程序”:若主债务人尚有清偿能力,担保人应先向债务人追偿,穷尽执行手段后方可向其他担保人主张,否则可能被法院以“怠于行使权利”为由驳回。
  3. 注意诉讼时效:担保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诉讼时效,通常自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期间为三年。切勿因协商拖延导致权利过期。
  4. 区分混合担保的顺位:当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时,若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该规则会影响追偿权的基础范围。

四、结语

2026年无锡地区司法实践表明,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绝非“自动获得”的权利,而是附严格条件的法定求偿关系。当事人若不重视书面约定,将面临“代偿后无处追偿”的尴尬境地。建议企业在涉及多主体担保的融资结构中,务必在担保协议中嵌入追偿条款,并请专业律师审查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陷入追偿僵局。


Q1:什么是追偿权纠纷? 追偿权纠纷是指保证人、抵押人等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款项时产生的民事纠纷。

Q2:2026年无锡地区审理追偿权纠纷适用哪部法律? 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Q3:担保人代偿后,能否当然要求其他保证人平分? 不一定。只有构成共同担保且符合《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情形(如约定相互追偿或同一合同签章),方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否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Q4: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份额,法律上如何处理? 如果满足共同担保认定条件,依据《民法典》第519条视为份额相同;若不构成共同担保,则不产生相互追偿权,应各自独立向债务人追偿。

Q5:主债务人破产时,担保人追偿权如何行使? 担保人代偿后,可在代偿范围内申报债权,同时注意在破产程序中保留对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利,但受“禁止双重受偿”原则约束。

Q6:担保人追偿的范围是否包含利息、违约金? 追偿范围以代偿的本金、利息及合理费用为限。若担保人自愿支付了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Q7: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是否影响保证人追偿? 影响。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抵押、质押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追偿权基数相应减少。

Q8: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则优先适用仲裁程序。

Q9: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能否追偿夫妻共同财产? 若该保证之债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经营,可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仅能追偿保证人个人财产。

Q10:担保人追偿时能否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可以。自代偿之日起,若其他债务人未及时履行清偿义务,担保人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逾期利息。


关联律师:陈志森,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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