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借贷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陈志森
本文作者
2026[无锡]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从一起“拆东墙补西墙”借贷型诈骗案说起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认定常常陷入“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拉锯战,尤其当行为人在骗得资金后企图通过后续经营或还款行为“弥补”时,司法机关如何穿透表象、抓住“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本文以2026年无锡一起典型借贷型诈骗案为切入,深度剖析诈骗罪认定中的核心争议焦点。
【案例导入】
2025年,无锡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经营不善欠下高利贷,为偿还旧债,李某虚构其公司中标某大型工程的事实,以“需要保证金”为由,向被害人王某借款300万元,承诺三个月后归还本息。李某得款后,将其中100万元用于偿还此前的高利贷,100万元用于公司日常开销(后亏损殆尽),剩余100万元用于支付部分利息以维持骗局。三个月后,李某无法归还本金,王某报案。案件审理中,辩护律师认为李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理由是:李某的公司确有经营业务,其借款部分用于公司运营,且期间支付了部分利息,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式的民事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行为人“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能否直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换言之,当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被用于“旧债”或“经营亏损”而非挥霍时,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专业分析】
一、法律依据: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路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司法精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判断:(1)资金去向是否明显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偿还高利贷等;(2)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而虚假承诺;(3)案发前是否有归还意愿的具体表现(如积极筹措资金、部分还款等);(4)是否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且该亏损与借款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本案关键:资金去向决定性质,而非还款行为本身
第一,资金的实际用途具有“损耗性”或“被动性”。 李某将借款中的100万元直接用于偿还高利贷——该行为本质上是“填补前任诈骗亏空”,而非投入能产生回报的经营活动。剩余100万元虽用于公司经营,但该公司在借款前已连续亏损,李某对此明知却依然借款投入,属于“明知必然亏损而放任”,并未将资金置于可归还的轨道上。这种“被动填补”与“主动投资”有本质区别。
第二,“支付利息”不等于“诚实履约”。 李某支付部分利息的行为,只是为了“维持骗局”以便借新还旧,而不是基于对借贷合同的真实履行意愿。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通过支付利息、小部分还款等方式掩盖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否定其整体的诈骗性质。
第三,履约能力与虚假承诺的对比。 李某虚构“中标工程”是启动诈骗的直接手段。在借款时,其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本没有能力在三个月内归还300万元。这种从一开始就缺乏履约基础的承诺,属于典型的“无履行意愿+无履行能力”,可以直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无锡地区司法实践倾向
近年来,江苏无锡两级法院在审理借贷型诈骗案件时,坚持“穿透式审查”原则:不仅看表面是否有还款行为,更要看资金实际流向是否具有“产生利润的可能性”。对于明显用于偿还高利贷、赌博、拆东补西且导致资金损失的,一般均认定为诈骗罪。同时,法院强调:被害人过错(如贪图高息)不影响定性,但可能影响量刑。
【结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表面是“借贷+部分还款”,实质上是利用虚构事实骗得资金后,将资金投入无法产出的“黑洞”中,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
【10组相关QA】
Q1: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必须从一开始就存在吗?
A:不一定。行为人可以在骗取资金后,因挥霍、赌博等行为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一般情况下,判断时点以“取得财物时”为基准,若事后产生但继续隐瞒,仍可能构成诈骗罪。
Q2:借高利贷后“拆东墙补西墙”一定构成诈骗罪吗?
A:不一定。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真实的还款意愿或能力。若借款时有部分还款来源(如稳定收入),且能持续偿还,则属于民事违约;若明知无法偿还仍虚构事实借款,则可能构成诈骗。
Q3:被害人明知行为人没有还款能力,但依然借款,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
A:被害人明知真相则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因未陷入错误认识),但若行为人虚构其他事由(如盈利项目),被害人仅对部分事实知情,仍可能构成诈骗。
Q4:诈骗罪中“被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A: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错误认识必须是处分财产的直接原因。
Q5:部分还款能否成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
A:不能直接否定。需综合考量还款行为是“为维持骗局”还是“真诚履约”。若为拖延时间或掩盖亏空,则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Q6: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A: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利用了合同的虚假性;普通诈骗罪不限于合同场景。量刑上合同诈骗罪实际量刑更重(单位犯罪可追责)。
Q7: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取款的人是否构成诈骗共犯?
A:若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提供取款、转账等帮助,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Q8: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多少?
A:根据司法解释,全国统一标准为3000元以上(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结合经济水平调整,无锡地区通常执行全国标准。
Q9:退赃退赔对量刑有何影响?
A: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退赃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若全额退赃且认罪认罚,可能减少基准刑的30%—50%,甚至适用缓刑。
Q10: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
A:我国《刑法》未规定单位作为诈骗罪主体,但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追究个人刑事责任。若单位使用合同诈骗或金融诈骗等罪名,则可按单位犯罪处理。
关联律师:陈志森,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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