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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建设工程分包中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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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开云 律师

陈开云

本文作者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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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
已核验身份

2026[六盘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可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一、问题提出

在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纠纷占据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较大比重。其中,“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本文以2026年六盘水市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围绕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路径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分析。

二、案情概要

2023年,贵州某建设公司(下称“总包单位”)中标六盘水市某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后将其中部分路基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李某施工。双方签订《内部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由李某自行组织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总包单位按工程量结算价款。李某按约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总包单位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李某120余万元。

李某多次催讨未果,遂以总包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将发包人(建设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总包单位支付欠付工程款,发包人在欠付总包单位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作为无资质实际施工人的李某,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总包单位辩称:李某无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内部劳务分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李某无权依据无效合同主张权利;且李某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不应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发包人则主张:其与总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毕,不存在欠付情形;且其与李某之间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任何付款义务。

四、法律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下称《建工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李某系自然人,不具备任何建筑施工资质,其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内部劳务分包协议》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分包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规则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本案中,李某施工的路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虽分包协议无效,但李某仍有权参照协议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三)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款系为保护农民工等底层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的特殊救济通道,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其适用条件包括:

  1. 主体适格:主张权利的主体须为“实际施工人”,即无效合同中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主体。本案中,李某自行组织人员、机械设备施工,已构成实际施工人。
  2. 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须查明发包人是否欠付总包单位工程款及具体欠付金额。
  3. 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数额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责任并非连带责任,而是一种对实际施工人权益的有限补充清偿义务

(四)本案裁判思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其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协议虽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李某有权参照协议约定主张工程款。经法庭调查核实,发包人尚有约30万元工程款未向总包单位支付完毕。据此,法院判决:

  1. 总包单位向李某支付欠付工程款12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2. 发包人在欠付总包单位工程款3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3. 驳回李某对发包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实务启示

本案折射出建设工程分包领域诸多深层次问题。一方面,总包单位违法分包面临合同无效、行政处罚等多重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发包人虽与实际施工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但仍有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被追索的风险。

对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建议如下:

  • 总包单位应严守资质管理红线,杜绝违法分包、转包,确需分包的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 发包人应严格把控工程款支付节点,完善支付台账和凭证管理,避免因欠付工程款而被动卷入实际施工人追索纠纷;
  • 实际施工人应留存施工过程资料,包括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材料采购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举证。

十组相关QA

Q1:什么是“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有何区别? A: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通常包括违法分包、转包中的施工方以及借用资质的施工方。而“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有效施工合同的施工主体。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是司法解释为保护底层劳动者权益而创设的,其法律地位与承包人不同。

Q2: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A: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验收合格是行使该项权利的前提条件。

Q3: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需同时满足:①实际施工人身份适格;②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情形;③发包人存在欠付总包单位工程款的事实;④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超出欠付范围的部分,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

Q4: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什么?是连带责任吗? A:不是连带责任。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该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欠付范围内的补充清偿责任”,责任范围以发包人实际欠付数额为限。

Q5:如果总包单位已向发包人足额结算,实际施工人还能起诉发包人吗? A:不能。如果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已向总包单位付清全部工程款,则发包人不存在欠付款项,实际施工人无权再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追索。

Q6: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包含利润部分? A: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项下只应支持直接费用(人工、材料、机械等),利润部分不应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参照合同约定”应包含全部合同条款,利润也应支持。目前主流裁判思路倾向于支持直接费用+税金+规费,对利润部分视实际情况酌定。

Q7:实际施工人可否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可以。《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七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可以主张该项权利。但须在法定18个月行使期限内主张。

Q8: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后,农民工工资如何保障? A:农民工工资受多重法律保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为农民工工资兜底。此外,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建工解释一》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工程款,从而保障下游农民工工资发放。

Q9:总包单位违法分包面临哪些行政处罚风险? A: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总包单位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Q10:如果总包单位破产或失联,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权? A: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起诉发包人,在发包人欠付范围内主张权利;也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申报债权。若总包单位下落不明,实际施工人还可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借助行政渠道协调处置。

关联律师:陈开云
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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