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12 主办律师:陈少峰

陈少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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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133民初4528号

原告: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李国宅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任晗萍

书 记 员张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