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孟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9 主办律师:陈少峰
陈少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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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133民初2943号
原告:孟某,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石家庄市赵县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崔子涛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张硕
书记员邢涛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