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现、吴某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少峰
主办律师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冀0127民初41号
原告:刘某现,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召,男,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负责人:王某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慈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珊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现与被告吴某召、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峰、被告吴某召、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慈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等共计28000.5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1月10日19时54许,被告吴某召驾驶冀A3××**号小型轿车沿中坊路(马村-赵村)自东向西行驶至与马张路交叉口处时,与自南向北刘某现醉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现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给原告造成医疗费等损失28000.5元。吴某召驾驶的事故车,在被告某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二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庭审中原告变更诉求数额为189531元。
某某公司辩称,起诉状上原告签字系其儿子代签,手印是原告在无意识情形下被他人强按的,该签字和手印无法证明系原告本人真实意思,我方不认可。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司向原告垫付了18000元医疗费,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已用尽。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过高,我方保留关联性鉴定的权利。请法院核对行驶证、驾驶证是否真实有效,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同等责任无异议,若存在无责事由,我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
吴某召辩称,我的冀A3××**号小型轿车在某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损失应由某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11月10日19时54分许,被告吴某召驾驶冀A3××**号小型轿车沿中坊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马张路交叉口处时,与沿马张路自南向北行驶原告刘某现醉酒后驾驶的冀AJ623**号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现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5年2月18日,高邑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某现和被告吴某召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高邑县医院住院治疗4天(2024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52天(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1月5日)、石家庄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2025年1月5日至2月5日分三次住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42天(2025年2月5日至3月19日),共计129天,诊断为创伤性硬脑膜下积液、脑挫伤、颅骨骨折、肋骨骨折等,现尚处于意识不清状态。
庭审中原告提交医疗费票据6张,共计合款366162元,二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吴某召驾驶的事故车冀A3××**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某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万元(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吴某召驾驶证、行驶证有效,原被告均予认可。事故发生后,被告某某公司为原告垫付18000元,原告认可。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用药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处于意识不清状态时,其直系亲属代签起诉状维护其权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高邑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明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661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0元,共计379062元,先由被告某某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元,剩余361062元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某某公司赔偿50%即180531元。被告某某公司垫付的款项应予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80531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吴某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唯一码)审判员杨会军(案件唯一码)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核对位置]法官助理宋瑞方
书记员宋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