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国、石家庄梦家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12.20 主办律师:陈少峰

陈少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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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冀01民终9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雷某国,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梦家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雨。

上诉人雷某国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梦家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24)冀011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某国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1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查明事实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在二楼阳台加盖玻璃房的认定错误,该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案由应是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之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工程款纠纷,是因为被上诉人在装修时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河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栾城县雷某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确定了该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房间吊顶及墙皮出现起皮、开裂、壁纸翘边等问题,都是因为被上诉人在装修房屋是对二楼阳台防水做未好而引发的,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对上述装修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时,被上诉人拒绝维修才引起本案的发生。上诉人为防止房屋内部装修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才在二楼阳台上加盖玻璃房子,上诉人的二楼阳台本来是作为景观休闲场所使用,现在因为被上诉人装修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致使上诉人在上面加盖玻璃房子,这不但是上诉人的二楼阳台的利用价值丧失,更增加了上诉人经济的损失。因此上诉人为防止房屋再次漏水对内部装修造成更大的破坏,而加盖的玻璃房所产生的费用应当有被上诉人承担。二、一审判决没有对鉴定费、交通费做出判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上诉人为了证明被上诉人装修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特向一审法院申请对被上诉人装修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河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的装修进行鉴定,河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栾城区雷某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意见》、《栾城区雷某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修复设计方案鉴定意见书》、《栾城区雷某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修复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用为34000元。庭审前,上诉人为了更明确的查明本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庭审后,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人向鉴定机构转账1000元的交通费证据,现已鉴定出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所以鉴定费、交通费应当有被上诉人承担。在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对鉴定费和鉴定人员出庭的交通费只字未提,因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上述费用。三、一审法院查明自2021年5月23日经微信对账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转账款项是错误的。2023年2月16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微信转账1万元,在微信上上诉人说这是工程预付款,但上诉人并没有让被上诉人再装修过其他工程,2023年2月16日,2023年2月25日两笔微信转账1万元,均是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家中装修所拖欠的工程款。被上诉人虽然在庭审中,称上诉人在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进行装修的款项,但并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任何关于该工程装修方面的任何证据,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两据聊天记录就认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的其他工程实施了装修,明显是草率的、错误的,自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账后,上诉人应转给被上诉人工程款为70000元。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错误,应予撤销。

某某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的判决公正合理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被答辩人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在二楼阳台加盖玻璃房所花费的数额应当由答辩人承担,该请求不予支持。二楼阳台漏水被答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合同双方均有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均应及时采取合理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被答辩人加盖玻璃房远远超过了防水层的破坏修补价值,不应认定采取了合理的措施,被答辩人未尽该义务,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无权要求答辩人承担。二、本案被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答辩人承担鉴定费、交通费答辩如下:被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答辩人承担鉴定费、交通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装修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当由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所装修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答辩人申请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装修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应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本案中,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装修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而答辩人对该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故应当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鉴定费、交通费及相关的其他诉讼的费用。三、被答辩人主张2023年2月16日,2023年2月25日两笔微信转账1万元,均是被答辩人给付答辩人家中装修所拖欠的工程款,该事实不予认定。答辩人承揽被答辩人多处装修工程,每处的装修工程价款答辩人均将装修工程价款明细以微信的方式发由被答辩人核对,均得到被答辩人的确认与认可。对于该价款明细被答辩人并未否认与反对,该事实可以推定出答辩人不仅承揽被答辩人的家中装修工程还承揽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镇××工业区××号××室,即段某中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答辩人向段某中发送名为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定位)该处装修的事实,故一审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合理,不应撤销。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雷某国向某某公司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捌仟陆佰元整(小写:¥118600.00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186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2.判令雷某国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雷某国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反诉人应赔偿由于其施工质量不合格给反诉人造成的室内装修及家具损坏的损失20万元;2.依法判决被反诉人对反诉人在屋顶上加盖太阳房的费用6万元进行全额赔偿;3.本案的诉讼费、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1、2月份,某某公司承揽雷某国家庭装修工程。工程包括一楼、二楼室内装修及二楼平台防水工程,工程约定边装修边支付工程款。2021年5月5日双方通过微信对账:“减了3月23日你给的两万元,还差15.86万元,压里我这没法干。”雷某国回复:“嗯,嗯,我知道了。”2022年9月4日,雷某国通过微信分两次向某某公司支付10000元。2021年12月2日,雷某国通过支付宝向某某公司支付10000元。2022年1月30日雷某国通过微信向某某公司支付10000元。2023年1月21日,雷某国通过微信向某某公司支付10000元,共计40000元。工程完工后,雷某国主张某某公司装修存在质量问题,部分房间吊顶及墙面出现起皮、开裂、壁纸翘边等问题,包括二楼阳台防水出现严重漏雨。雷某国在屋顶上加盖了太阳房来遮蔽风雨,雷某国向加盖太阳房施工人刘新江(栾城区常旺铝合金门窗厂)转账44000元,石家庄琪晚商贸中心向雷某国开具断桥铝门窗增发票51880元。2024年6月28日,河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栾城区雷某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意见》(河南国智【2024】质鉴字第133号)、《栾城区雷某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修复设计方案鉴定意见书》(河南国智【2024】固鉴字第135号)、《栾城区雷某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修复造价鉴定意见书》(河南国智鉴(2024)162号)。鉴定费34000元。其中《栾城区雷某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意见》鉴定意见:1.经鉴定,涉案房屋装修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具体如下:(1)一层客厅吊顶饰面层局部开裂,客厅电视背景墙石材饰面板与墙体交接处缝宽不一致;(2)一层门厅吊顶饰面层局部开裂,入户门东侧墙体墙面壁纸局部脱层、翘边;(3)一层走廊吊顶饰面层局部开裂、涂饰不均匀,走廊西侧吊顶局部饰面层表面有污渍;(4)一层餐厅吊顶中间区域顶面壁纸局部脱层、翘边、斑污;(5)一层餐厅西侧与楼梯间东侧区域内吊顶饰面层局部开裂、有污渍,该区域北侧墙体墙面壁纸脱层、翘边、斑污;(6)一层卧室顶板饰面层局部开裂、涂饰不均匀;(7)一层卫生间洗漱台台面与台面挡水条存在明显缝隙,缝隙处未采取密封处理措施;(8)一层厨房橱柜台面挡水条局部拼缝不严密,局部橱柜底部未安装挡水条,个别插座与墙体存在明显缝隙;(9)一层罗马柱石材饰面板与其上部拱形造型石材饰面板交接处存在明显缝隙;(10)旋转楼梯扶手晃动、安装不牢固,旋转楼梯下部饰面层局部涂饰不均匀,旋转楼梯个别踏步石材饰面板开裂、边缘不顺直、与墙体交接处存在明显缝隙,北侧窗户窗台石材饰面板破损,楼梯间吊顶饰面层局部涂饰不均匀、墙面壁纸局部脱层、翘边、斑污;(11)二层走廊吊顶饰面层局部涂饰不均匀,走廊两侧墙体墙面壁纸局部脱层、翘边、斑污;(12)二层书房顶面饰面层局部涂饰不均匀,局部墙面壁纸脱层、翘边、斑污;(13)二层东南房间顶面饰面层局部开裂、起皮,局部墙面壁纸脱层、翘边、斑污;(14)二层西北房间顶面饰面层局部开裂、起皮、脱落;(15)二层东北房间顶面饰面层局部开裂、起皮,局部墙面壁纸脱层、翘边。(16)二层走廊西侧台阶平台与墙体交接处存在渗水痕迹,平台下洞口处存在渗水情况,二层西侧阳台防水层存在缺陷。2.经鉴定,无法判断涉案房屋一层电视背景墙及旋转楼梯踏步石材表面是否采取结晶处理措施。《栾城区雷某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修复设计方案鉴定意见书》修复方案:(一)吊顶饰面层局部开裂、涂饰不均匀、表面有污渍。修复方案如下:1.吊顶饰面层局部开裂施工工艺如下:将骑裂缝为中线200mm范围内的涂饰层铲除,用钢丝刷刷净残灰→沿石膏板裂缝处开V型槽,用嵌缝石膏抹平→骑槽中线粘贴30mm宽牛皮纸→薄批找平腻子→涂饰底漆一遍→涂饰面漆一遍。2.吊顶饰面层局部表面有污渍,应呈矩形状铲除区域内饰面层至吊顶板→薄批找平腻子→涂饰抗碱封闭底漆一遍→涂饰面漆一遍。3.上述修复完成后应整面吊顶涂饰面漆一遍,防止色差。吊顶饰面层局部涂饰不均匀问题也可一并处理。(二)墙体墙面壁纸局部脱层、翘边、斑污。修复方案如下:1.壁纸局部脱落、翘边应将问题位置壁纸呈矩形状切割,如面积过大应将整张壁纸揭除。基层清理干净后采用同规格同颜色壁纸复补。2.壁纸局部斑污应将问题位置壁纸呈矩形状切割,如面积过大应将整张壁纸揭除。并铲除下部饰面层,基层清理后恢复饰面层:薄批找平腻子→玻纤网铺设→批腻子收平玻纤网→平整干燥→批第二遍腻子→平整干燥→复补腻子→平整干燥→涂饰抗碱封闭底漆一遍→同规格同颜色壁纸复补。(三)顶棚壁纸局部脱层、翘边、斑污。修复方案如下:1.壁纸局部脱落、翘边应将问题位置壁纸呈矩形状切割,如面积过大应将整张壁纸揭除。基层清理干净后采用同规格同颜色壁纸复补。2.壁纸局部斑污应将问题位置壁纸呈矩形状切割,如面积过大应将整张壁纸揭除。并铲除饰面层,基层清理后恢复饰面层:薄批找平腻子→涂饰抗碱封闭底漆一遍→同规格同颜色壁纸复补。(四)顶棚饰面层局部开裂、起皮、涂饰不均匀。修复方案如下:1.将问题位置饰面层呈矩形状铲除。2.基层清理。3.恢复饰面层:薄批找平腻子→平整干燥→批第二遍腻子→平整干燥→复补腻子→平整干燥→涂饰底漆一遍→涂饰面漆一遍→整面顶棚涂饰面漆一遍,防止色差。(五)旋转楼梯下部饰面层局部开裂、涂饰不均匀。修复方案如下:1.将骑裂缝为中线200mm范围内的涂饰层铲除。2.恢复饰面层:薄批找平腻子→玻纤网铺设→批腻子收平玻纤网→平整干燥→批第二遍腻子→平整干燥→复补腻子→平整干燥→涂饰底漆一遍→涂饰面漆一遍。3.上述修复完成后应整面涂饰面漆一遍,防止色差。局部涂饰不均匀问题也可一并处理。(六)客厅电视背景墙石材饰面板与墙体交接处缝宽不一致。修复方案如下:1.采用工具将缝内灰尘吹出。2.采用柔性填料填缝,填缝后对表面压平。3.缝区域喷涂与周边颜色相近漆。(七)一层卫生间洗漱台台面与台面挡水条存在明显缝隙,缝隙处未采取密封处理措施。修复方案如下:1.清缝后缝内打胶。2.胶体应完整饱满无断裂。(八)一层厨房橱柜台面挡水条局部拼缝不严密,局部橱柜底部未安装挡水条,个别插座与墙体存在明显缝隙。修复方案如下:1.对挡水条局部拼缝不严密位置勾出原有胶体,重新打胶。2.未安装挡水条位置重新设置与周围挡水条同规格挡水条。3.插座与墙体明显缝隙位置应将插座拆除重装。(九)一层罗马柱石材饰面板与其上部拱形造型石材饰面板交接处存在明显缝隙。修复方案如下:1.基层清理后采用白水泥浆擦缝。(十)旋转楼梯个别踏步石材饰面板开裂、边缘不顺直、与墙体交接处存在明显缝隙,旋转楼梯扶手晃动、安装不牢固。修复方案如下:1.对裂缝处清缝→粘贴浆嘴→用专业封缝胶封表面→灌环氧树脂胶封缝→胶液有一定强度后剔除浆嘴→采用砂纸打磨。2.扶手晃动位置应将问题扶手拆除,对下部增设膨胀丝后重新安装。(十一)北侧窗户窗台石材饰面板破损。修复方案如下:1.破除问题位置窗台石材饰面板及下部砂浆,破除时应采用小功率工具,避免对窗户造成损坏,如损坏,应采用同规格饰窗户替换。2.恢复石材饰面板:不小于20mm厚1:3刚硬性水泥砂浆→同规格石材饰面板。(十二)二层走廊西侧台阶平台与墙体交接处存在渗水痕迹,平台下洞口处存在渗水情况,二层西侧阳台防水层存在缺陷。修复方案如下:1.保护性拆除阳台边缘石栏杆。2.破除阳台地面地砖及下部砂浆至结构楼板。3.重做屋面地砖地面:基层清理→最薄处30mm厚1:8水泥憎水型膨胀珍珠岩找坡2%找平层→20mm厚1:2.5水泥砂浆找平层→4.Omm+3.Omm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铺贴→0.4mm厚聚乙烯膜一层→25mm厚1:3刚硬性水泥砂浆结合层→同规格地砖重铺→水泥砂浆填缝→重装石栏杆。3.二层走廊西侧台阶平台与墙体交接处存在渗水痕迹应采用工具呈矩形状铲除墙体饰面层及抹灰层并重做:使用3%草酸溶液冲洗基层→使用不小于9mm厚1:3水泥砂浆+不小于6mm厚1:2.5水泥砂浆找平→薄批找平腻子→玻纤网铺设→批腻子收平玻纤网→平整干燥→批第二遍腻子→平整干燥→复补腻子→平整干燥→涂饰抗碱封闭底漆一遍→涂饰面漆一遍→整面涂饰面漆一遍,防止色差。《栾城区雷某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修复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栾城区雷某国房屋楼装饰装修修复费用31670.65元。庭审中,雷某国主张除某某公司认可的2021年5月23日之后的付款外,2022年7月3日通过微信向某某公司转账60元;2022年4月18日通过支付宝向某某公司转账1万元;2023年2月16日、2023年2月25日分两次微信向某某公司转账,共计2万元,共计转账70060元。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鉴定意见、某某公司、雷某国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某某公司与雷某国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雷某国在装修完工后未依约支付装修款,构成违约,故对某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及自起诉之日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欠付的装修款数额,某某公司、雷某国双方在2021年5月23日经过微信对账,确认欠付的装修尾款为158600元。某某公司主张对账之后雷某国又支付了40000元,雷某国认可,但同时抗辩除了这40000元外,还在2022年7月3日通过微信向某某公司转账60元;2022年4月18日通过支付宝向某某公司转账1万元;2023年2月16日、2023年2月25日分两次微信向某某公司转账共计2万元,某某公司抗辩2022年7月3日转账60元是雷某国福成小区换灯的钱,并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虽然因为时间较长,无法播放双方当时的语音聊天记录,但是结合聊天记录的时间以及灯具照片等信息,可以认定该60元转账系换灯费用,与本案的装修合同无关。关于2022年4月18日支付宝转账10000元,并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某某公司认可收到该笔转账,故对雷某国的主张2022年4月18日支付宝支付10000元的事实予以支持。关于2023年2月16日、2023年2月25日两次微信转账共计20000元,某某公司抗辩该20000元系为雷某国在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装修的预付款项,并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虽然雷某国不予认可,但是根据聊天记录结合转账时间,足以认定该20000元款系其它工程预付款,故对雷某国主张不予采信,则实际欠付的装修款为108600元。某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2024年4月12日)按LPR计算,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则逾期付款利息为以108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关于反诉的诉讼时效问题。某某公司主张装修工程于2020年1月份装修结束,期间雷某国一直未提及装修质量不合格及房屋漏水的相关事项,直至雷某国提起反诉才主张装修质量问题,该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雷某国抗辩在某某公司主张装修款的过程中一直提起装修质量的抗辩,并表示某某公司与其在2023年6月12日通话记录中就有体现,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本案而言,根据鉴定意见,某某公司的装修存在多项质量问题,其中包括饰面层开裂、壁纸翘边、房屋漏水等多种问题,这些问题不可能自装修结束就会立即出现,故某某公司主张诉讼时效自2020年1月份装修结束开始起算于法无据,鉴于雷某国在2023年6月12日双方通话记录中就有装修质量的抗辩,故对某某公司主张反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关于装修质量不合格所造成损失的问题。根据鉴定意见,某某公司的装修存在多项质量问题,并出具了修复设计方案及修复造价为31670.65元。某某公司抗辩漏水是因为二楼平台与墙面缝隙交接处的防水工作并未约定,是因为缝隙漏水以及防水层被他人破坏造成漏水致部分室内装修部分的损坏,但是考虑到合同目的以及某某公司作为专业装修的公司,其应当就缝隙可能漏水的问题予以处理或告知雷某国,某某公司也未举证证明防水层遭他人破坏的事实,故对某某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雷某国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就雷某国提出的整面壁纸的造价费用、材料单价以及人工费问题一一做出了说明,理据充分,故对河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修复费用为31670.65元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关于漏水致家具损害损失的问题,某某公司不认可,雷某国也未能举证家具是因漏水致损以及损失的具体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雷某国主张因漏水致家具损害损失不予支持。关于雷某国主张为解决二楼平台漏水问题在屋顶上加盖了太阳房施工费用问题。填平原则和禁止获利原则是民事领域赔偿损失的一般原则,当然也是违约损失赔偿责任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在鉴定意见中的修复方案已对二楼平台的防水做出修复方案并计算了修复费用的情况下,雷某国主张因为漏水而加盖太阳房已经超出了必要的措施的范畴,故对雷某国要求某某公司承担加盖太阳房的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则某某公司应当赔偿雷某国的各项损失数额应为31670.65元。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雷某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梦家某某有限公司剩余装修款108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8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梦家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雷某国31670.65元;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雷某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2元,由雷某国负担2472元,梦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雷某国负担2304元,梦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6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雷某国称2023年2月16日、2023年2月25日分两次微信向被上诉人某某公司转账共计20000元,均属支付案涉工程的装修款,被上诉人某某公司认可2023年2月25日微信转账10000元属支付案涉工程的装修款,但称2023年2月16日的微信转账10000元系为雷某国在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装修的预付款项。另查明,一审期间河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鉴定人出庭,雷某国向河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1000元。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据实认定上诉人雷某国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理据充分,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某某公司将案涉雷某国家庭装修施工完毕后交付雷某国使用,雷某国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装修款,构成违约,故一审法院对某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及自起诉之日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理据充分。关于双方对账之后雷某国支付装修款的情况,双方的争议焦点为,雷某国2023年2月16日、2023年2月25日分别用微信向某某公司转账各10000元是否应在案涉工程未支付工程款总额中扣除,首先,某某公司认可2023年2月25日转账的1万元系属支付的案涉工程装修款,2023年2月16日转账的10000元系为雷某国在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装修的预付款项,并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并结合转账时间,足以认定2023年2月16日转账的10000元系其它工程预付款。综上,结合某某公司二审期间的自认,以及一审查明的其他装修款支付情况,雷某国实际欠付的装修款为98600元。

关于装修质量不合格所造成损失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综合判定某某公司向雷某国支付修复费用31670.65元,不失公允;同时,在鉴定意见中的修复方案已对二楼平台的防水做出修复方案并计算了修复费用的情况下,雷某国主张因为漏水而加盖太阳房已经超出了必要的措施的范畴,一审法院对雷某国主张某某公司承担加盖太阳房费用的诉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鉴定费34000元和鉴定人员出庭的相关费用1000元的承担问题,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鉴定费与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相关费用均属于诉讼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对该费用的承担作出评判,一审法院未予处理,本院予以纠正。结合雷某国已实际居住以及某某公司案涉装修工程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等事实,对鉴定费及鉴定人员出庭的相关费用由雷某国与某某公司平均分担。

综上所述,雷某国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24)冀011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石家庄梦家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雷某国31670.65元)、第三项(驳回雷某国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24)冀011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雷某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家庄梦家某某有限公司剩余装修款98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8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72元,由雷某国负担2221元,梦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雷某国负担2304元,梦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6元;鉴定费34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000元,合计35000元,由雷某国负担17500元,梦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雷某国负担1575元,梦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洁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赵红玲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丽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