眭某强、韩某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8 主办律师:陈少峰
陈少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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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133民初605号
原告:眭某强,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辉峰,石家庄市赵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某勤,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原告眭某强与被告韩某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眭某强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眭某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眭某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眭某强负担。
审 判 员王海涛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志朋
书 记 员赵尉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