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良与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7 主办律师:陈少峰
陈少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133民初1176号
原告:盛某良,男,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宁,辽宁奉仁(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某良与被告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盛某良于2025年4月18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8500元,并于202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盛某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某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盛某良负担,预收原告的187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温幸临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罗琨
书 记 员王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