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良与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7 主办律师:陈少峰

陈少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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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133民初1176号

原告:盛某良,男,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宁,辽宁奉仁(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某良与被告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盛某良于2025年4月18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8500元,并于202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盛某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某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盛某良负担,预收原告的187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温幸临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罗琨

书 记 员王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