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宋某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27 主办律师:陈少峰

陈少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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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1民终7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199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飞,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24)冀013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宋某飞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宋某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24)冀013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宋某飞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宋某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莉

审判员郭晓斐

审判员李静萱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