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4 主办律师:陈孝峻
陈孝峻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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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481民督29号
申请人:溧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住所地溧阳市***镇***。
法定代表人:史某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孝峻,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某,女,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户籍地溧阳市,住溧阳市。
申请人溧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后,于2025年7月16日发出(2025)苏0481民督2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袁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申请人袁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支付令异议,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物业服务费用不予认可。要求终结(2025)苏0481民督29号支付令督促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申请人袁某提出支付令异议所陈述的理由,本院对(2025)苏0481民督29号支付令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5)苏0481民督2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72元,由申请人溧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周福岭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芮寅珍
书 记 员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