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4 主办律师:陈孝峻

陈孝峻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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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481民督31号

申请人:溧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住所地溧阳市***镇***。

法定代表人:史某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孝峻,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男,1965年12月9日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张某云,女,1970年9月23日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住溧阳市。

申请人溧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张某云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后,于2025年7月16日发出(2025)苏0481民督3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某、张某云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后经本院多次送达该支付令,均未成功。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向被申请人张某、张某云送达支付令,应当裁定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5)苏0481民督3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11元,由申请人溧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周福岭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芮寅珍

书 记 员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