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强、王某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3 主办律师:陈孝峻

陈孝峻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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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481民初5424号

原告:刘某强,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峻,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瑛,女,1984年6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区***。

负责人:杨某,职务不详。

被告:姚某翔,男,1999年12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W,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街道***。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江苏博爱星(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强诉被告王某瑛、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姚某翔、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强负担。

审 判 员史雪娇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曹丽娜

书 记 员洪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