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甲公司;江苏某乙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5.11.24 主办律师:陈孝峻

陈孝峻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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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5)鲁0792民初2384号

原告:,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全红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陶国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戴埠镇长江东路7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潘志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峻,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价款294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4607元(以21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4日起,按LPR上浮50%计算至2025年6月3日为10234元;以294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6月4日起,按LPR上浮50%暂计算至2025年9月30日为4373元;从2025年10月1日起应继续以294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26000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3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山东海化能源有限公司三电厂汇汽母管提升改造项目支吊架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固定总价420000元,签订合同后支付30%预付款,货到现场被告安装完成,168H试运完成,经山东海化集团验收合格,支付至80%,山东海化集团审计程序完成,原告开具发票,被告支付至97%,余3%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需求,分四次完成全部供货。后山东海化能源有限公司三电厂汇汽母管提升改造等项目完成,2024年6月3日山东海化纯碱厂新线碳化塔开车一次成功,海化集团2024年度系统停车大修任务顺利完成。合同项下所供设备已全部正常运行,并交付业主方海化集团。但经原告多次催要,除30%预付款外,其他款项被告均未支付。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294000元,其中50%到货安装运行款210000元,应从2024年6月4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另84000元,原告主张从质保期届满之日即2025年6月4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同还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4000元,被告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0元,余款194000元于2026年2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000元、保全担保费1600元,案件受理费6343元,减半收取3172元,共计20772元,被告于2026年2月12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二、若被告任一期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以294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金额及逾期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赵洪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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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付琳琳

书记员袁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