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琪、邓某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07 主办律师:陈孝峻
陈孝峻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481民初10162号
申请人:黄某琪,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峻,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邓某达,男,198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申请人黄某琪与被申请人邓某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某达的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41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某琪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邓某达的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春伟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