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陈孝峻
本文作者
2026[常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除了常见的“车撞车”“车撞人”责任划分外,有一个极易被忽视却又高发的法律场景——“好意同乘”(即常说的搭便车、顺路捎带)。2026年,常州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民法典》第1217条的适用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好意同乘中“减轻责任”与“免责”的边界。本文将以一则常州真实判例为切入点,深度解析这一争议焦点。
案例引入: 2025年冬,常州武进区的王某驾驶私家车下班,顺路搭载同事李某回家。途中,因王某在路口未减速避让闯红灯的电动车,两车相撞。交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李某在事故中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2万元。王某抗辩称:“我是好意让李某搭车,没收取任何费用,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 王某作为无偿施惠者,其“好意”是否必然减轻赔偿责任?减轻的比例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一法条明确了“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个核心争议:
- “好意”与“无偿”的认定标准:并非所有“顺路带人”都构成好意同乘。若驾驶员基于商业目的(如网约车拼单、收取油费)或存在持续性利益输送,则不适用减责条款。在常州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系同事且偶发搭乘,未收取任何费用,符合“无偿”要件。
- “重大过失”的排除适用:法条但书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减轻责任。何为“重大过失”?司法裁判通常认为,驾驶员存在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速、闯红灯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且主观上漠视他人安全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本案中,王某未减速避让虽有过失,但尚不构成“重大过失”中的故意或极度疏忽(如竞技飙车),因此仍适用减责规则。
- 减轻比例的自由裁量:法律并未设定固定减免比例。2026年江苏高院发布的审判指南指出,一般应减轻机动车一方10%至30%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需综合考量无偿搭乘的紧密度、双方关系、驾驶员过失程度等因素。常州法院在审理中,倾向于将减责幅度控制在20%左右。
本案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行为构成好意同乘,且无重大过失。在扣除交强险赔付部分后,对商业险不足覆盖的损失部分,依法减轻王某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商业三者险赔付后剩余7万元损失,由王某承担80%(即5.6万元),李某自行承担其余20%的搭乘风险。
实务建议: 对于常州地区驾驶员而言,即使出于善意搭载他人,也务必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一旦发生事故,务必保留证明“无偿”的证据(如聊天记录、未收款记录)。对于搭乘人而言,“好意”并不意味着“自担风险”,但如果驾驶员存在闯红灯、逆行等重大过失,受害人在诉讼中应重点举证其行为的严重性,以排除减责条款的适用。
Q1:什么是“好意同乘”? A: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邀请或允许搭乘人搭乘其非营运车辆的行为。核心特征是“非营运性”和“无偿性”。
Q2:好意同乘发生事故,驾驶员一定免责吗? A:不免责。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而非完全免除。只有在驾驶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不减轻赔偿责任,即需全额赔偿。
Q3:如何认定“重大过失”? A:司法实践中,重大过失通常指驾驶员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如酒驾、醉驾、无证驾驶、严重超速、闯红灯、逆行、毒驾等,且该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一般性违章(如未保持安全车距)不属于重大过失。
Q4:减轻赔偿的比例一般是多少? A:法律规定是“应当减轻”,但无具体比例。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案情减轻10%至30%的赔偿责任。2026年江苏地区司法指南倾向于20%左右,个别情节轻微的案件可能减轻至40%,但极少超过50%。
Q5:如果搭车人主动提出分摊油费,还算“好意同乘”吗? A:关键在于费用性质。若分摊的油费、过路费明显低于运营成本,且是基于情谊的象征性补偿,通常仍认定为好意同乘。但如果驾驶人通过固定路线、按里程计价方式赚取利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营运,不适用减责条款。
Q6:好意同乘中,若事故由对方车辆全责造成,需要车主赔偿吗? A:若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车辆,则应由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及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运人王某即便属于好意同乘,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本身无过错。
Q7:交强险对好意同乘受伤者的赔偿有限制吗? A: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实行无过错赔偿责任。只要本车有责(无论责任大小),保险公司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死亡伤残18万、医疗费1.8万、财产损失2000元)对车上人员(本车人员)进行赔付。好意同乘不影响交强险赔付。
Q8:若驾驶员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好意同乘受伤者能否获赔? A:可以。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商业险种,承保本车驾驶员及乘客的人身伤亡损失。只要驾驶员对事故负有责任,该险种即启动赔付。但要注意,若驾驶员被认定为“重大过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可能依据合同条款拒赔(需看具体条款约定)。
Q9:好意同乘中,若搭车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乘坐,是否担责? A:搭车人明知驾驶员酒驾或无证驾驶仍乘坐,属于“自甘冒险”行为。法院在认定驾驶员责任的同时,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减轻驾驶员5%至10%的赔偿责任。
Q10:在常州打官司,好意同乘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因伤情需后续治疗,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超过20年的,法院原则上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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