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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外卖骑手撞人,赔偿责任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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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孝峻 律师

陈孝峻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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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2026[常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外卖骑手撞人,谁来赔?

2026年,常州市民张先生驾驶私家车正常行驶至一交叉路口,被一辆闯红灯的外卖电动车迎面撞上,导致张先生车辆前保险杠严重受损,左臂骨折。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外卖骑手李某负全责。

然而在后续索赔过程中,张先生发现事情远比自己想象的复杂——李某并不是某外卖平台的正式员工,而是通过某劳务公司注册的“众包骑手”,平台不承认对其有管理关系,劳务公司也以“灵活用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张先生将外卖平台、劳务公司、骑手李某同时诉至常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12.7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外卖骑手执行送餐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真正的赔偿责任主体是谁?平台和劳务公司能否以“外包”或“众包”为由免除雇主责任?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存在较大分歧。本文将围绕该争议焦点,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动态与法律规定,展开专业分析。

一、三方法律关系定性:责任归属的前提

要确定赔偿主体,必须先厘清骑手与平台、骑手与劳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定性。

1. 骑手与平台之间: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传统外卖平台(如美团、饿了么)在2018年之前大多采取“专送”模式,骑手与平台或其合作商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典型的劳动关系。但随着“众包”模式兴起,平台宣称骑手为“自由职业者”,双方只存在信息服务关系。

然而,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应当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2024年最高法发布的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也强调,应当**以“实质用工管理”而非“协议名称”**来认定法律关系。

如果骑手需通过平台App打卡、接受派单、受平台奖惩制度约束且劳动报酬主要来源于平台结算,即便签订了所谓的“合作协议”,司法实践多数仍倾向于认定成立劳动关系或事实用工关系。具体到本案中,骑手李某每日固定的接单时间、必须穿戴平台标识的制服与头盔、超时罚款等事实,都指向实质性的劳动管理。

2. 骑手与劳务公司之间:真派遣还是真中介?

实践中,不少平台将配送任务分包给地方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再招募骑手。本案中的李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灵活用工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或劳务关系”。

但问题在于:该劳务公司对李某是否有实际管理、指挥、监督的权利?李某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劳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如果李某的录用、考勤、工资发放均由劳务公司决定,那么即使协议名称为“合作”,法院也可能穿透协议表面,认定为事实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二、雇佣关系的认定标准:谁指挥、谁受益、谁担责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劳务派遣情形下,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本案的推演逻辑变得清晰起来:关键要看谁对李某实施了个案中的指挥监督权。

  • 如果平台通过算法对李某进行实时派单、路线规划、配送时效管控,平台就是用工单位,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 如果劳务公司负责李某日常管理、工资发放、奖惩考核,劳务公司也难辞其咎;
  • 如果两方均参与管理,可能构成共同用工,此时平台和劳务公司可能承担连带或按份责任。

从2026年常州法院系统近期审判实践来看,对于“平台+劳务外包”模式下骑手致损的纠纷,法院普遍倾向于实质性审查用工管理行为,避免企业通过复杂的用工合同设计来规避法定责任。

三、众包模式下的责任豁免例外

当然,并非所有外卖骑手致损都能要求平台或劳务公司担责。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外:

  • 如果骑手在非接单时段(如关闭接单功能后)驾驶自有车辆发生事故,与平台业务无任何关联,则属个人行为,由骑手个人承担;
  • 如果骑手在接单过程中严重违反平台规则(如擅自跨区配送、私自接私单)且与平台利益无关,部分法院可能认定超出工作任务范围,从轻或免除平台责任。

但本案中,李某发生事故时正在为平台派送餐食,配送路线、配送时间均在平台掌控之中,显然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畴。

四、本案裁判走向预判(2026常州视角)

综合《民法典》、最高法司法解释和2026年常州地区最新裁判导向,笔者认为:

  1. 李某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其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不应仅由个人承担;
  2. 平台公司应被认定为实际用工单位,承担主要替代赔偿责任;
  3. 劳务公司若存在选任过错(如未审查李某是否具备相应驾驶资格、未进行安全培训等),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4. 张先生有权将平台与劳务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连带赔偿。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范围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用等。若张先生伤情构成伤残等级,赔偿金额将显著增加。

五、实务启示与建议

对遭受损害的受害人而言,不要把骑手个人作为唯一的索赔对象。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保留以下证据:

  • 事故认定书(载明骑手身份信息);
  • 骑手接单手机界面截图、工牌、平台服装照片;
  • 平台App派单记录截图;
  • 与骑手及平台的沟通录音;
  • 医院病历、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

同时,起诉时应把平台公司、劳务公司、骑手列为共同被告,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后的实际执行到位率。对平台和劳务公司而言,规范用工模式、购买雇主责任险及意外险,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唯一正解。

经济赔偿固然可以弥补受害者的眼前损失,但对一个被撞骨折的普通市民来说,漫长的诉讼本身也是消耗。交通事故背后的“隐形雇主”——无论它是平台算法还是外包合同——都应当被锁定在赔偿责任的链条上。2026年的司法风向已经明确:用工形态可以创新,用工责任不能悬空。


QA系列

Q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警判定外卖骑手全责,但骑手没钱赔,受害人该怎么办? 答:如果骑手是在执行送餐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受害人不应将索赔对象局限于骑手个人,而应追加外卖平台或劳务公司为共同被告。司法实践中,平台或劳务公司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受害人在起诉前尽量收集骑手的工作平台信息、App接单记录、平台服装照片等证据。

Q2:外卖骑手签的是“众包合作协议”,平台还能免责吗? 答:不能仅凭协议名称免责。法院会重点审查平台是否对骑手实施了实质性的用工管理,包括派单、考核、奖惩、工作时间控制等方面。如果平台对骑手进行了全面管理,即使协议是“众包”,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用工关系,平台需承担赔偿责任。

Q3:劳务派遣的外卖骑手撞人,应该哪家公司赔偿? 答: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一般指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受害人可同时起诉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

Q4:事故发生在骑手收工后、回家途中,平台还赔吗? 答:这种情况属于“上下班途中”,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一般不认定为职务行为,受害人应直接向骑手个人主张赔偿。但如果是骑手刚完成最后一单后立即返回站点途中发生事故,部分法院可能参考“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予以认定,具体需根据个案判断。

Q5:受害人的车辆维修期间,打车费能否主张赔偿? 答: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车辆无法使用所产生的合理替代性交通费用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受害人可凭相应票据主张赔偿,但需提供合理的打车记录或租车合同。

Q6:骑手撞人后逃逸,交警无法查实骑手身份,还能获赔吗? 答:受害人可以先行通过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或“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赔付(需投保相应险种),同时可持事故认定书和现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公司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管理失职的赔偿责任。建议现场尽快拍照、记下车牌或外卖箱上的编号。

Q7: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也有一定违章行为(如未系安全带),会影响赔偿吗? 答:会。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例如,未系安全带导致伤情加重,法院可能酌定受害人自行承担10%至30%的责任。

Q8:外卖平台以骑手“刷单”或“接私单”为由拒绝赔偿,受害人怎么应对? 答:平台要以此抗辩,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骑手的行为完全脱离了平台的指派与管理且与平台业务无关联。一般情况下,只要骑手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且餐食配送属实,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受害人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该骑手在其平台的接单记录,以佐证事故发生时正在送餐。

Q9: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骨折住院,误工费如何计算? 答: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提供劳动合同、近三个月工资流水、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若无法证明固定收入,可以参照常州地区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具体标准常州市统计局每年发布。

Q10:2026年常州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大概是多少?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取决于伤残等级、事故责任比例、侵权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常州地区实践中,一般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10000元左右,等级越高金额相应递增,最高一般不超过50000元。若未构成伤残,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联律师:陈孝峻,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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