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常州借条未写利息,口头约定能算数吗?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陈孝峻 律师

陈孝峻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常州
已核验身份

2026[常州][民间借贷纠纷] 借条上没写利息,就能“白用”钱吗?——从一张“糊涂借条”看利息争议的举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问题永远是当事人争议最激烈、法律关系最复杂的“修罗场”。债权人总觉得“钱压在别人手里,没利息就是亏”,债务人则常抱着“借条没写,凭什么给钱”的侥幸心理。2026年,随着司法实践对利率保护上限的进一步明确,常州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利息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配愈发精细。本文通过一个典型的场景案例,拆解其中最容易引发歧义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场景重现:一张“约定不明”的借条

个体经营者老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好友老吴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口头说好“按月付息,月息1.5分”,但并未签订正式借款合同。老吴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款项,老周出具了一张手写借条,内容仅载明:“今借到吴某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借款人:周某某,日期:2024年3月1日。”借条上未书写利息标准,也未约定还款期限。

2026年初,老周仅归还本金10万元,剩余40万元迟迟未付,且从未支付过任何利息。老吴多次催讨未果,遂向常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周归还剩余本金40万元,并按照月息1.5%(年化18%)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同时主张逾期利息。

庭审中,老周抗辩称:“借条上白纸黑字没有写利息,根据《民法典》规定,视为没有利息。我只需要还本金,一分钱利息都不该给。”

争议焦点瞬间引爆: 双方的确口头约定了利息,但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支撑。在“借条未载明利息”的前提下,老吴的利息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这直接关系到“民间借贷中口头利息约定的效力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二、法律问题深度拆解:没有写在纸上的利息,法律认不认?

这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实质是:在借条未载明利息,且债务人否认口头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证明“利息存在”?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的利息诉求?

1. 法律原则:约定不明,视为无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键点在于:老周和老吴均为自然人,根据上述法条,在“利息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法律直接拟制为“没有利息”。这意味着,如果老吴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利息达成过明确合意,法院大概率会认定该笔借款为无息借款

2. 举证责任的“生死战”:口头约定的证明困境

老吴主张的“月息1.5分”属于口头约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老吴必须对“双方存在利息约定”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实务中,法院会审查以下证据:

  • 转账凭证的“锚定”作用:如果老吴在转账时,按照某一特定金额(例如本金50万,首月利息7500元随本金一起转出,或者转账备注“含利息”),则可能作为辅助证据。但本案中,老吴仅转账50万元整,备注“借款”,这无法直接证明利息存在。
  • 银行流水中的“规律性付息”:假如老周在此前的几个月中,每月固定向老吴转账7500元,且金额与口头约定的月息1.5%完全吻合,法院可以依据该支付行为反推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利息约定。但本案中,老周从未付息,这条证据链断裂。
  • 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如果老吴能有微信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其中老周明确承认“月息1.5分”或“利息按老规矩算”,则能形成优势证据。遗憾的是,本案中老吴并未提供此类有效证据。

3. 法院裁判视角:常州地区的司法倾向

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常州地区法院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审查极为审慎。口头利息约定如果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法院不仅不会支持期内利息,连带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也会受到牵连。

法院的逻辑是:既然认定借款为无息,那么老周逾期不还,老吴只能主张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这里的逾期利率上限,通常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

三、案件推演与风险提示

假设本案中,老吴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口头利息的证据:

  • 判决结果预测:法院将判决老周归还剩余本金40万元,并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LPR(假设为3.45%)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而非借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老吴期待的月息1.5分(年化18%)将化为泡影,损失巨大。
  • 核心教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涉及利息,务必在借条上白纸黑字写明年利率或月利率,并写明支付方式。 不能碍于情面只写“今借到”,更不能轻信“口头说了算”。

四、维权实务建议(针对债权人)

  1. 补签协议:在借款发生时,若借条未写利息,应尽快让借款人补签一份《利息确认函》或在原借条空白处补充“双方约定月息X%”并签字摁手印。
  2. 利用“对冲”行为:如果在借款后,债务人确实按月支付了固定金额款项,务必在转账备注中注明“付X月利息”,并截图保存,巩固证据链。
  3. 及时主张:若发现债务人还款异常,不要拖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发送律师函或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切断债务人恶意否认利息约定的后路。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亲兄弟亦需明算账。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口头承诺的“轻诺”往往换来法律维权的“重负”。


附:相关热点法律QA(10组)

Q1:借条没写利息,起诉时还能要利息吗? A:若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条未约定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视为没有利息,起诉时主张借款期内利息通常不被支持。

Q2:口头约定的利息,有转账记录证明是按那个金额付的,能认定吗? A:可以。如果债务人连续数月、金额有规律地支付与口头约定利率吻合的款项,且转账备注或聊天记录能印证是利息,法院通常可以认定为双方以实际行为达成了利息合意。

Q3:借款没写利息,但是对方逾期不还,能主张逾期利息吗? A:可以。出借人有权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Q4:2026年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多少? A: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例如,若LPR为3.45%,则年利率上限为13.8%,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Q5:借款时直接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算什么? A:属于“砍头息”。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预先扣除,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并计算利息。

Q6: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LPR四倍,已支付的部分能要求返还吗? A:对于超过LPR四倍的部分,属于高利贷部分,债务人可以主张该部分利息无效,若已支付,可要求返还或抵扣本金。

Q7:借款人还钱时,还的钱是先抵本金还是先抵利息? A:双方无约定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常先抵充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本金。但若债务人明确备注“还本金”,需结合债权人的接受情况,法院有裁量权。

Q8:借贷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合法吗? A:月息2分即年利率24%,若超过起诉时的一年期LPR(约为3.45%)的四倍(13.8%),则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仅支持13.8%以内的利息。

Q9:有借条,但是钱是通过现金交付的,法院会怎么认定? A:对于大额现金交付(如超过10万元),法院审查极为严格,需结合出借人的资金来源、经济能力、交付凭证、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若无法证明交付事实,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Q10:公司向个人借款,约定利息未明确,法律上怎么处理? A: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利息约定不明时,法院会依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市场利率(LPR)等因素确定利息,与纯粹的“自然人借贷”略有不同,后者更倾向于“视为无息”。


关联律师:陈孝峻,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版权声明:本文由 陈孝峻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