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广东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7 主办律师:陈嘉杰
陈嘉杰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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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2071民初38023号
原告:彭某甲,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琳,广东中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东海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乙。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杰,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栩,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某乙,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彭某丙,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彭某甲与被告某东海盟商贸有限公司、彭某乙、彭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彭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
审 判 员陈军全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梁宝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