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广州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8 主办律师:陈嘉杰
陈嘉杰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824954661
中山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113民初26043号
原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5号2517房(复式单元)(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MA59BCDE4P。
法定代表人:程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杰,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茵,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就连,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龙城街道城内居委会东门路18号。
原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就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0.07元,由原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审判员骆川鄂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