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周某甲;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20 主办律师:陈嘉杰

陈嘉杰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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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2071民初33170号之一

原告:梁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茵,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杰,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女,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以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家锐,广东耀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于202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14元,减半收取为10357元(原告梁某已预交),由原告梁某负担。原告梁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35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梁某已预交),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廖国添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宏刚

谢攀龙

肖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