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让与担保合同效力认定边界解析
陈嘉杰
本文作者
2026[中山][合同纠纷] 深度解析: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从一起中山中院改判案例看“让与担保”的法律边界
在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为规避复杂的抵押登记程序或出于担保目的,常采用“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操作模式。这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在发生纠纷时其效力认定极易引发争议。2026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对此类问题的裁判规则进行了清晰厘定,极具参考价值。
一、 案例索引与基本案情
本案源于中山某小额贷款公司(下称“甲公司”)与自然人张某(下称“张某”)之间的一笔债务。2023年,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双方除签订《借款合同》外,还另行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以200万元价格购买张某名下位于中山市某处的房产。双方口头约定,若张某按时还款,则买卖合同解除;若逾期未还,甲公司有权依据买卖合同要求过户抵债。
后张某仅归还部分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逾期未付。甲公司遂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过户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借贷,买卖合同无效,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争议焦点:买卖合同是真实履行还是借贷担保?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性质。这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性质是“要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还是“要求清偿借款本息”。
中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 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意。从合同签订背景、价款约定(与市场价基本持平但未实际支付)、以及口头约定回购条款等事实来看,双方的真实目的在于为2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而非转移房屋所有权。
- 该行为构成“让与担保”。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
- 让与担保合同本身有效。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71条及《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立法精神,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让与担保合同,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
三、 法律分析与裁判规则
最终,中山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确认甲公司对案涉房产在200万元本金及合法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驳回了甲公司要求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这一裁判结果明确了以下几个关键规则:
-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让与担保合同有效,但不当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债权人不能直接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所有权,只能通过“清算”程序实现债权。
- “流押条款”无效:合同约定“债务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人即取得所有权”的条款属于“流质/流押”条款,依法无效。但在扣除本金后,债权人需将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返还给出借人,即“多退少补”的清算义务。
- 债权人如何实现权利:债权人需通过申请拍卖、变卖标的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折价处理,也需进行清算。
四、 实务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对于中山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在订立类似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
- 对债权人(出借人)而言:签订让与担保合同是保障债权的重要手段,但切勿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否则该部分约定无效。应明确约定在实现债权时通过司法拍卖、变卖或协商折价(并清算)的方式处理。
- 对债务人(借款人)而言:在签署合同时,务必明确合同性质是“借款担保”而非“真实买卖”,保留好借款合同、转账流水、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双方真实意图的证据。若发现债权人意图直接吞并抵押物,可依法主张清算义务。
五、 结语
2026年中山地区的司法实践再次表明,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担保安排,但绝不支持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获取超额利益。理解“让与担保”的法律逻辑,是规避合同陷阱、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相关QA·实务问答】
1. Q:2026年,在中山,如果民间借贷中只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做担保,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我作为出借人还有保障吗? A:有保障。只要能够证明双方真实意图是借款担保,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让与担保”合同。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司法实践,您仍有权在债务逾期后,请求参照担保物权的规定,对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您不能直接请求确认房屋归您所有。
2. Q:我们的《借款合同》里约定了“若到期不还,房子归出借人所有”,这个条款有效吗? A:无效。这属于典型的“流押条款”。法律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整个担保合同的其他部分效力。债权人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必须通过清算程序。
3. Q: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担保,如果出借人起诉要求我履行合同过户房子,我该怎么抗辩? A:您应当向法庭提交《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主张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请求法院认定双方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而非房屋买卖,从而驳回其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4. Q:2026年在中山,法院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关键依据有哪些? A:裁判要旨综合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 合同签订背景(是否因借款而产生);
- 房屋价款是否实际支付(有无转账流水);
- 是否存在回购约定或到期归还的约定;
- 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
- 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实际行为(如交房、付息等)。
5. Q:我们公司作为出借人,如何正确起草一份“附担保的借款合同”以避免纠纷? A:建议不要单独签订买卖合同。最佳实践是:签订一份规范的《借款合同》,同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如实在需要采用买卖形式,应明确撰写一份《让与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仅为借款提供担保,不产生真实房屋买卖的效力。债务清偿后,本合同解除;债务未清偿的,双方同意通过拍卖、变卖或协商折价等方式清算。”
6. Q:如果让与担保的房屋价值高于借款本息,清偿债务后多出的部分归谁? A:归债务人(借款人)所有。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其债权本金及合法利息范围内。对于变卖、拍卖后的剩余价款,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如果房屋价值低于债务额,债务人仍应就未清偿部分承担责任。
7. Q:我是借款人,如果出借人已经通过让与担保合同把房子过户到了他名下,我还能要回来吗? A:可以。如果债务已清偿,您有权要求返还房屋。如果债务未清偿,因“流押”条款无效,您可以请求对房屋进行清算,即要求出借人返还房屋价值超过债务本息的部分。您需要及时起诉,否则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
8. Q:非房屋类资产,比如车辆、股权,能否适用“让与担保”的法律规则? A:可以。让与担保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等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权利。只要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裁判规则。
9. Q:在诉讼中,出借人主张是“让与担保”,借款人主张是“真实买卖”,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首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通常是出借人)完成了初步举证。随后,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通常是借款人)应就“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提供借款协议、利息支付凭证、双方磋商记录等。最后,法官会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情况,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进行认定。
10. Q:2026年,中山地区的法院对于此类合同纠纷的审理趋势是什么? A:总体趋势是更加注重保护实质公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司法实践倾向于穿透合同表面,探究真实法律关系。同时,严格限制“流质(流押)”条款的效力,强制适用“清算”程序,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联律师:陈嘉杰 所属律所: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2495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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