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中山高空抛物物业补充责任认定解析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陈嘉杰 律师

陈嘉杰

本文作者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824954661
中山
已核验身份

2026[中山]侵权责任纠纷深度解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中物业公司的补充责任认定

一、场景引入

2025年秋,中山市某小区业主李某在楼下散步,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瓷砖砸中头部,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警方调查后无法确定具体抛物人,整栋楼32户业主均无法证明自己非侵权人。李某将整栋楼业主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3万元。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因未安装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而被认定为“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从而承担补充责任?

二、法律依据与争议分析

(一)核心法条

《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何谓“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本案中物业公司辩称,小区已张贴禁止高空抛物警示牌,并安排保安每日巡逻,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但李某代理律师指出,安装高空抛物专用摄像头是中山市住建局2024年发布的《物业管理安全防范指引》中的推荐措施,且该小区2024年曾发生两次高空抛物未遂事件,物业公司未采取加装摄像头的升级措施,属于“未采取必要措施”。

法院最终采纳了李某的观点,认定物业公司未安装监控摄像头与损害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判决物业公司在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约4.6万元)。

(三)专业要点

  1. “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需结合行业规范、当地政策、物业等级、历史风险等因素综合判断。2026年中山市已有第三方机构开展“物业安全保障水平评估”,缺失监控系统属于明显短板。
  2. 补充责任的顺序:物业公司仅在无法从全部可能加害人处获得赔偿时,才就未获清偿部分按比例承担责任。
  3. 举证责任分配:物业公司应对“已采取必要措施”负举证责任,若仅提供基础管理记录,难以免责。

三、相关QA(10组)

Q1:高空抛物案件中,无法确定侵权人时,所有住户都必须赔偿吗?
A1:不一定。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如事发时家中无人、房屋无人居住),可以免责。其余住户需按比例补偿。

Q2:物业公司补充责任的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A2:通常根据物业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自由裁量。典型案例中比例在10%~40%之间。

Q3:2026年中山市法院对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有统一标准?
A3:目前没有地方立法统一规定,但法院会参考2025年实施的《中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推荐性清单,包括监控覆盖率、定期演练等。

Q4: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安装了普通监控,但没有高空抛物专用摄像头,算尽到义务吗?
A4:未必。普通监控无法有效捕捉高空抛物轨迹,法院可能认定其未达到“必要”程度,尤其在其他法律措施已明确推荐安装专用设备时。

Q5:业主能否以自己不在当地为由,免除补偿责任?
A5:可以。需提供出入境记录、航班凭证、门禁刷卡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事发期间房屋无人。

Q6: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能否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A6:可以。物业公司赔偿后,一旦查明具体侵权人,有权向该侵权人追偿全部或部分款项。

Q7:高空抛物致人损伤,保险公司是否会赔付?
A7:若受害人购买了意外险,可获赔;若物业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可能就物业公司应承担部分的损失进行理赔。

Q8:开发商是否需要为建筑质量缺陷导致的自坠物伤人负责?
A8:需要。若因房屋外墙脱落、瓷砖粘接不牢等质量问题导致,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应承担产品责任或侵权责任。

Q9:2026年中山市的该类案件调解率如何?
A9: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司法白皮书,高空抛物纠纷调解成功率约42%,多数在物业公司、住户、受害人三方之间通过第三方调解达成和解。

Q10:作为受害人,第一步应该做什么?
A10:立即报警、保留现场证据(拍照、视频)、及时就医并保存医疗记录,同时向物业公司调取事发时段所有监控和出入记录。


关联律师:陈嘉杰
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24954661

版权声明:本文由 陈嘉杰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