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淀粉有限公司与某某广告材料经营部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9 主办律师:陈亮

陈亮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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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681民初4372号

原告:某某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蕊,山东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广告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经营者:步某秋,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满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

第三人:某某(山东)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殷某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淀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广告材料经营部、第三人某某(山东)粮食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淀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某某淀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崔会兰

人民陪审员杜延波

人民陪审员崔丽华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卢丹丹

书记员邢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