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来与张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13 主办律师:陈亮
陈亮
主办律师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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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613民初3582号
原告:赵某来,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张某华,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来与被告张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赵某来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赵某来负担。
审 判 员周永壮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曲雅琳
书 记 员方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