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茂某有限公司、兴化市城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2.26 主办律师:阮有凯

阮有凯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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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1281民初995号

原告:江苏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明月,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有凯,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

被告:兴化市清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

原告江苏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城某有限公司、兴化市清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江苏茂某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谢俊成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钱昌文

书 记 员夏誉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