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许某某;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6 主办律师:阮有凯
阮有凯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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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1081民初6231号
原告:江苏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明月,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有凯,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许某某,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牛某某,女,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江苏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许某某、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建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