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18 主办律师:阮有凯
阮有凯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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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1003民初87号
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明月,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有凯,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胡珍玉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宗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