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扬州市某水利疏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8 主办律师:阮有凯
阮有凯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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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1002民初527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军,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某水利疏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有凯,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扬州市某水利疏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红静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