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某某照明有限公司、扬州某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02 主办律师:阮有凯

阮有凯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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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9021号

原告:高邮市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伟,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有凯,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某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蜀岗西路2号5。

法定代表人: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智坚,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邮市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某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高邮市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邮市某某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某某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邮市某某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宽永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朱科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