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丹阳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顾某;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6 主办律师:阮有凯
阮有凯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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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1081民初6232号
原告:江苏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明月,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有凯,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帅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顾某,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帅某某,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
原告江苏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顾某、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建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蒙